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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1. 醫療機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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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和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所稱醫療機構,是指依據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和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的規定,經登記取得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的機構?! ?/p>

                    目錄

                    醫療機構的類別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綜合醫院、中醫醫院、中西醫結合醫院、民族醫醫院、??漆t院、康復醫院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婦幼保健院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中心衛生院、鄉(鎮)衛生院、街道衛生院;
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療養院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綜合門診部、??崎T診部、中醫門診部、中西醫結合門診部、民族醫門診部;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診所、中醫診所、民族醫診所、衛生所、醫務室、衛生保健所、衛生站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村衛生室(所);

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急救中心、急救站;

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臨床檢驗中心;

                    (十)???a href="/w/%E7%96%BE%E7%97%85" title="疾病">疾病防治院、??萍膊》乐嗡?、??萍膊》乐握?;

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一)護理院、護理站;

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二)其他診療機構?! ?/p>

                    設立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

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《醫療機構基本標準(試行)》的規定,“本標準(即醫療機構基本標準)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,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的依據。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,可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,作為地方標準,報衛生部核準備案后施行。尚未敖本標準的醫療機構,可比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。民族醫院基本標準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?!薄 ?/p>

                    設立醫療機構的條件

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的規定,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、取得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應具備六項條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(1)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;

                    (2)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;

                    (3)有適合的名稱、組織機構和場所;

                    (4)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、設施、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;

                    (5)有相應的規章制度;

                    (6)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根據《醫師、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個體開業醫師、中醫師由所在縣(市區)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開業執照,進行監督管理,并收取管理費。個體開業醫師、中醫師必須獲得開業執照方得開業。個體開業醫師、中醫師應嚴格按批準的地點、診療科目及業務范圍執業,變更地點、診療科目、業務范圍和診所名稱,應報發照機關批準。到外省、市、縣開業者,必須到所到地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業執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可申請個體開業:

                    (1)獲得高等醫學院畢業文憑,在國家和集體醫療機構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(牙科、針灸、推拿2年以上),經地、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2)按衛生部關于衛生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和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,取得醫師資格后,在國家和集體醫療機構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(牙科、針灸、推拿2年以上),經地、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3)通過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考試和考核,取得醫師、中醫師資格,并在國家承認的醫療機構邊疆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(牙科、針灸、推拿2年以上),經地、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開業:

                    (1)精神病患者;

                    (2)在執業中犯有嚴重過錯,被撤銷醫師、中醫師資格者;

                    (3)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衛生機構的在職人員;

                    (4)其他不適于開業行醫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根據《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》,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,現未在國家、集體醫療機構中工作者,可申請從事個體行醫:

                    (1)已取得中醫士資格證書者;

                    (2)已取得藏、蒙、維、傣等其中任何一種民族醫士資格證書者;

                    (3)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《關于對現有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進行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》精神,經復核合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中醫士(含各民族醫醫士)只能在農村張、村所在地開業,在城鎮只能隨個體開業中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從業。經復核合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只能在當地縣(區)范圍內開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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